第一条:本实施细则是根据上海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(以下称质保金)管理办法制定的。
第二条: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(以下称协会)会员单位中交纳质保金并委托协会进行质量理赔的装饰施工企业(以下称委托企业)。
第三条:为了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,协会成立“质量保证金管理委员会”(以下称管委会),管委会成员由委托单位代表和秘书处人员组成,共同管理和使用质保金。
第四条:参加质保金理赔是遵循自愿原则,即企业向协会提出交纳质保金委托协会进行质量理赔,协会审核同意,接受企业委托。
第五条:委托企业交纳的质保金,其所有权仍属企业。
第六条:消费者提出质量理赔应符合理赔要求的情节。
第七条:理赔的金额应合理,必须根据施工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赔偿。
第八条:委托单位与协会签署“质量理赔委托协议”和交纳认定的质量保证金,其委托生效。协会接受委托后公告周知。
第九条:企业若决定取消委托,应书面通知协会,协会将企业取消委托理赔公告周知,并在公告后满一年退还余款。
第十条:协会对屡次发生质量事故的委托企业,可以拒绝委托,书面通知委托企业,终止委托理赔协议,终止委托公告周知,并在公告满一年退还余款。
第十一条:委托企业交纳质保金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贰拾万元,交入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第十二条:委托企业的质保金若支付赔偿后,其不足部分应在五个工作日中补足。如果三十大内不补足,则协会视同委托企业取消委托。
第十三条:管委会对质保金实行专款、专户、专用。质保金的利息用于执行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相关重大经费、办公经费、公告费用等,其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协会补贴。
第十四条:消费者提出质量理赔应符合以下理赔条件:
1、 理赔对象必须是委托单位施工装饰的客户。
2、 理赔对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定的装饰施工合同(包括设计图纸、工程预算、施工内容、发票)。
3、 理赔对象必须提供理赔的理由和事实依据。
4、 理赔范围是2002年2月1日后施工的工程,且在合同保修期内。
第十五条:理赔的金额应以理赔对象与委托企业所签定的合同条款为准,以及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对理赔对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。其间接损失,精神损失费等不列入理赔范畴。
第十六条:理赔的最高限额为委托单位交纳的质量保证金金额。
第十七条:理赔程序(见理赔流程图)
1、 理赔对象提出理赔申请、事实和依据;
2、 理赔对象提供与委托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(包括设计图纸、预算、施工内容、发票);
3、 协会受理,并分类登记;
4、 质量调查(将理赔对象申请理赔的理由、依据通知企业,与施工企业、理赔对象一起现场勘察,确认施工质量;
5、 若理赔条件不具备,则通知理赔人,资料存档;
6、 若理赔条件成立,理赔人提供质量问题的事实依据,双方对质量问题协商认可。当协商不成时,由协会调解;
7、 当施工质量问题经协商或调解取得一致意见时,确定理赔金额。
8、 当理赔双方对施工质量问题认识不一致,发生异议时,可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质量检测(包括施工质量、材料质量、产品质量),按检测的结果确认质量,检测费由举证方先垫付,最后由责任方承担。
9、 根据检测报告,理赔双方根据质量问题的事实,协商赔偿金额。当协商不成时,由协会调解,确定理赔金额。
10、双方协商或调解理赔金额确认后,理赔金额由企业支付,消费者签字,企业将理赔的结果报协会存档,理赔完毕。当企业不支付确认的理赔金额时,则由协会支付,消费者签字,理赔结果通知企业,资料存档,理赔完毕。
第十八条:协会为企业支付理赔金额后,质保金不足部分,企业按十二条办理,补足质保金。
第十九条:当理赔双方协商不成,经协会调解无效时,则理赔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其它途径。
第二十条:委托单位若对协会处理意见有异议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诉,管委会有权对理赔情况进行复查,协会将复查的结果通知企业。企业提出申诉,不影响协会理赔进行。如果委托单位申诉理由成立,其损失由质保金的利息补偿,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:若理赔对象对施工企业的质量问题纠纷向法院、仲裁、市消协等机关申请决解,且已受理,则协会不予受理。
第二十二条:本“实施细则”由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:本“实施细则”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
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